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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展位分配性和招展性展位申请与安排办法
来源:外贸知识网 时间:2007-12-28 21:51:44
分配性和招展性展位申请与安排办法
一、展位类型
广交会展位分为分配性展位和招展性展位两种,大部分展区还设有保证性展位。分配性展位由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分团负责安排,招展性展位由商/协会负责安排。展区设置及展位类别详见《广交会展馆商品及展区分类表》(附件1-2.1)。
二、参展申请
任一申请广交会展位的单位可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附件1-14.1)选择参展展区,在规定时限内按所在行政区域或系统向相关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分团提出参展申请。
三、参展必备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进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具有所申请参展展区的协调管理商会或外资协会会员资格。各商/协会协调管理的展区详见《广交会展馆商品及展区分类表》(附件1-2.1)。
(三)上一年度广交会统计口径下的出口金额(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需要在广交会上看样成交的商品,不包括大米、大豆、玉米、原油、成品油、煤炭、烟草的海关统计出口金额)(以备案系统中海关代码所对应的海关统计金额为准)须达到以下标准:
广交会参展企业最低出口金额要求
地区企业类型参展类别/展区 工业类(化工及矿产展区除外),医药保健类,纺织服装类日用消费品类,礼品类,工业类的化工及矿产展区沿海地区省市(含联合、五菱、新时代、大连交易团)流通型企业 300万美元 200万美元 非流通型企业 200万美元 100万美元中部及东北地区省市(含海南、河北)流通型企业 200万美元 100万美元 非流通型企业 100万美元 50万美元西部地区省市流通型企业 100万美元 50万美元 非流通型企业 50万美元 20万美元 (四)申请参展的商品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展品范围的要求。
(五)无严重违反广交会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无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无多次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或贸易合同纠纷,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等。
(六)无违法的记录。
四、展位安排程序
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分团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或系统企业的展位申请,根据广交会参展必备条件进行参展资格审查。凡符合广交会参展必备条件的申请单位由交易团(分配性展位)、商/协会(招展性展位)按展位安排标准进行评分,以确定相关单位的广交会展位的安排资格。
五、展位安排标准
广交会分配性和招展性展位一律按量化评分与优选原则的办法安排,不得采取招标方式安排展位。具体评分标准由各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各分团、各商/协会细化,但必须包括以下5项评分指标的内容(不少于70%权重):
(一)上一年度出口额:分值权重不少于40%
(二)国家级奖励:分值权重不少于10%
国家级奖励名称限定为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颁发机构限定为下列政府机构: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科技部。
(三)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分值权重不少于10%
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指以下认证:
1、ISO9000系列 质量管理体系,且质量认证体系覆盖范围中列举产品应与申请展区相关
2、ISO14000系列 环境管理体系
3、OHSAS18000系列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
或与申请展区有关的行业认证,如:
5、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
6、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
7、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四)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或产品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获得国家科技部颁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分值权重不少于5%
(五)海外市场注册商标:分值权重不少于5%
以上所有指标都需出具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在有效期内;无有效期的,各项证书自发放日起三年内有效。
鉴于各地、各行业实际情况不同,可由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分团、商/协会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情况,在30%权重范围内制定与上述标准无冲突的评分指标,或上调上述5项指标的权重。
西藏交易团展位安排单列。
六、展位安排优选原则
(一)展位按评分高低依次安排。
为培育有发展前途和出口潜力的中、小生产企业参展,各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各分团参展企业总数中可有不超过20%不受展位安排标准限制。
(二)各交易团分配性展位,各商/协会招展性展位总数不少于50%用于安排生产和工贸企业。
(三)广交会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为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对外贸易,各商/协会招展性展位总数中不少于20%用于安排中部地区交易团(含辽宁、河北、海南)企业,不少于10%用于安排西部地区交易团企业。中、西部企业招展展位评分指标的出口额分别按1.5和2的系数进行计算。
七、展位安排标准量化评分实行一年一评,相应展位安排原则上一定两届保持不变。
八、本规定在商务部和广交会网站以及全国性新闻媒介对外公布。各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各分团、各商/协会的展位具体细化安排办法须采用类似方式对外公布。
企业对展位安排有疑问的,可向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分团、商/协会要求作出解释。对解释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外贸司促进处(电话:010-65197761,传真:010-65197452,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反映有关情况,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交易会工作处(电话:020-26080486,传真:020-86681600,地址:广州市流花路117号)。上述机构只受理具名投诉(含真实姓名、企业名称及有关材料)。对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具名投诉人与企业。
九、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分团、商/协会不按本规定安排展位的,一经查实,广交会将按违规安排展位的数量扣减其展位基数。
十、本规定自第99届广交会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广交会业务办负责解释。
一、展位类型
广交会展位分为分配性展位和招展性展位两种,大部分展区还设有保证性展位。分配性展位由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分团负责安排,招展性展位由商/协会负责安排。展区设置及展位类别详见《广交会展馆商品及展区分类表》(附件1-2.1)。
二、参展申请
任一申请广交会展位的单位可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附件1-14.1)选择参展展区,在规定时限内按所在行政区域或系统向相关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分团提出参展申请。
三、参展必备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进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具有所申请参展展区的协调管理商会或外资协会会员资格。各商/协会协调管理的展区详见《广交会展馆商品及展区分类表》(附件1-2.1)。
(三)上一年度广交会统计口径下的出口金额(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需要在广交会上看样成交的商品,不包括大米、大豆、玉米、原油、成品油、煤炭、烟草的海关统计出口金额)(以备案系统中海关代码所对应的海关统计金额为准)须达到以下标准:
广交会参展企业最低出口金额要求
地区企业类型参展类别/展区 工业类(化工及矿产展区除外),医药保健类,纺织服装类日用消费品类,礼品类,工业类的化工及矿产展区沿海地区省市(含联合、五菱、新时代、大连交易团)流通型企业 300万美元 200万美元 非流通型企业 200万美元 100万美元中部及东北地区省市(含海南、河北)流通型企业 200万美元 100万美元 非流通型企业 100万美元 50万美元西部地区省市流通型企业 100万美元 50万美元 非流通型企业 50万美元 20万美元 (四)申请参展的商品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展品范围的要求。
(五)无严重违反广交会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无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无多次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或贸易合同纠纷,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等。
(六)无违法的记录。
四、展位安排程序
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分团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或系统企业的展位申请,根据广交会参展必备条件进行参展资格审查。凡符合广交会参展必备条件的申请单位由交易团(分配性展位)、商/协会(招展性展位)按展位安排标准进行评分,以确定相关单位的广交会展位的安排资格。
五、展位安排标准
广交会分配性和招展性展位一律按量化评分与优选原则的办法安排,不得采取招标方式安排展位。具体评分标准由各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各分团、各商/协会细化,但必须包括以下5项评分指标的内容(不少于70%权重):
(一)上一年度出口额:分值权重不少于40%
(二)国家级奖励:分值权重不少于10%
国家级奖励名称限定为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颁发机构限定为下列政府机构: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科技部。
(三)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分值权重不少于10%
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指以下认证:
1、ISO9000系列 质量管理体系,且质量认证体系覆盖范围中列举产品应与申请展区相关
2、ISO14000系列 环境管理体系
3、OHSAS18000系列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
或与申请展区有关的行业认证,如:
5、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
6、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
7、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四)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或产品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获得国家科技部颁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分值权重不少于5%
(五)海外市场注册商标:分值权重不少于5%
以上所有指标都需出具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在有效期内;无有效期的,各项证书自发放日起三年内有效。
鉴于各地、各行业实际情况不同,可由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分团、商/协会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情况,在30%权重范围内制定与上述标准无冲突的评分指标,或上调上述5项指标的权重。
西藏交易团展位安排单列。
六、展位安排优选原则
(一)展位按评分高低依次安排。
为培育有发展前途和出口潜力的中、小生产企业参展,各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各分团参展企业总数中可有不超过20%不受展位安排标准限制。
(二)各交易团分配性展位,各商/协会招展性展位总数不少于50%用于安排生产和工贸企业。
(三)广交会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为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对外贸易,各商/协会招展性展位总数中不少于20%用于安排中部地区交易团(含辽宁、河北、海南)企业,不少于10%用于安排西部地区交易团企业。中、西部企业招展展位评分指标的出口额分别按1.5和2的系数进行计算。
七、展位安排标准量化评分实行一年一评,相应展位安排原则上一定两届保持不变。
八、本规定在商务部和广交会网站以及全国性新闻媒介对外公布。各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各分团、各商/协会的展位具体细化安排办法须采用类似方式对外公布。
企业对展位安排有疑问的,可向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分团、商/协会要求作出解释。对解释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外贸司促进处(电话:010-65197761,传真:010-65197452,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反映有关情况,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交易会工作处(电话:020-26080486,传真:020-86681600,地址:广州市流花路117号)。上述机构只受理具名投诉(含真实姓名、企业名称及有关材料)。对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具名投诉人与企业。
九、交易团、联合交易团分团、商/协会不按本规定安排展位的,一经查实,广交会将按违规安排展位的数量扣减其展位基数。
十、本规定自第99届广交会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广交会业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