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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展馆用电安全规定
来源:外贸知识网 时间:2007-12-28 21:45:57
展馆用电安全规定
为做好广交会展馆的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整个展馆安全供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结合广交会展馆需要,特制订本规定。
一、展览用电管理部门
外贸中心技术保障部(以下简称“技保部”)是广交会管理展览用电的职能部门。各交易团及参展企业,凡在筹展和展览期间需要布展施工和展出用电,应依照本手册第二部分《服务指南》办理有关用电申请手续并遵守本规定。
二、对施工和布展使用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规定
(一)选用的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二)配电开关箱内必须设置30mA漏电保护器。
(三)电线须选用ZR-BVV(难燃双塑铜芯电线)和护套电线。禁止使用绞型线(花线)和铝芯线。
(四)穿过人行地面、地毯和暗敷设在装修物内的电线须穿管(金属管,难燃塑料管)保护。
(五)金属保护管和金属构件须做电气跨接,并做安全接地。
(六)各电气回路必须有专用保护地线,并与凡可能接触漏电的金属物件相连。
(七)筒灯、石英灯要有隔热防护;广告灯箱、灯柱内须留有对流的散热孔。灯具整流器和触发器须选用消防部门检验合格产品。
(八)使用大功率发热灯具应加装防护罩(如100W以上碘钨灯)。禁止使用500W以上的大功率灯具。
(九)展位用电,须如实办理申请手续。不得随意接入展厅的电箱和插座上。不允许利用天花悬挂灯具和电线。参展用电设备申请24小时供电的,须确保无故障隐患,并设置合适可靠的保护开关。因用电设备故障或自带开关失灵导致配电开关保护动作而断电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参展企业负责。
(十)若出现展馆固定配电设施开关保护跳闸导致展位停电,应立刻通知大会电工到场处理,严禁擅自重新合闸送电。
(十一)各参展企业和施工单位要注意爱护展馆的电气设施设备,不准乱拉乱接,一经发现,即作停电处罚。由此给广交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参展单位负责赔偿。
(十二)展位内的用电器具及线路、开关等配电设施,要自觉接受大会电工检查。发现隐患,要配合整改,不得拒绝检查或借故拒不整改。
三、特装布展展位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特装布展如涉及电气安装,施工单位须具有电气安装资质,电工须持有效操作证,并凭上述有效证件到施工证办理点进行签证登记,电工和焊工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否则不允许进馆施工。
(二)电气安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和特装展位电气部分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手册第一部分第六章《布展施工管理规定》),承建商用电必须与技保部签订安全用电协议后才能施工。
(三)特装展位布展不允许遮挡或覆盖展馆的照明电箱、动力电箱、电话配线箱。如确需遮挡或覆盖,报审图组批准,但遮挡须留出宽600mm的进入通道;覆盖地井配电箱须留大于配电箱的活动盖板,并留有足够的箱前操作间距。操作间距以能打开电箱操作为衡量依据,但不得小于600mm,以便安全检查和故障处理。
四、安全责任和现场值班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装展位所属的交易团、参展商、承建施工单位要对其展位的用电安全负责,有义务认真遵守广交会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特装展位应在开幕期间留有值班电工,并将值班电工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值班地点报审图组或现场服务指挥部备案。
五、标准展位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禁私自乱拉乱接或增加照明灯具,申请的电源插座不得插接展位照明灯具。须严格在所允许的最大容量500W内使用,不得插接超出允许容量的电器设备,严禁自带插座板串接使用,违者将视为对安全供电构成隐患而作停电处理,并追究参展单位的责任。
(二)标准展位的插座统一装在展位前左右两边。
(三)广交会配置安装于展位上的所有用电设施设备,参展商不得随意拆除或移位,更不能带出展馆。
(四)展商布展完毕和每天闭馆时都应检查安装在展位内的射灯有否脱落,如发现射灯脱落应立即通知大会电工,避免灯具损坏展品。
六、展出电器样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禁止使用电热设备(如电水壶,电炉,电烫斗)。如确需展示用电,须向现场服务指挥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二)参展的展样品或设备设施需24小时供电的,须由参展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交易团签章后,到“一条龙”服务点申报办理。
七、布置展样品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所有安装的灯具与展样品等物品之间须保持300mm以上的距离。
(二)配电箱、插座要安装在明显、方便操作与检查的位置。
八、违章处理
(一)参展企业擅自拆改标准展位配置灯具或线路,私自移动灯具或展位配电箱的,大会电工将强制恢复原状,并给予因恢复原状而产生的费用2倍的处罚;造成灯具、线路或配电箱损坏、遗失的,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批评,并责令照价赔偿。
(二)不办理用电申请,私自接装用电、乱接乱拉的,将给予停止该展位用电,并按私接电器用电量两倍收费处罚。
(三)对损坏展馆电气设施设备者,将予以同等价值两倍的处罚。
(四)对不如实申报用电量,少报多用者,广交会电工有权责令其补交费用,拒不补交的按本章第八条第一款处理。影响用电安全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直至通报批评。
(五)如检查发现展位有违反广交会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安全要求、构成用电安全隐患的,一律不予该展位供电,将责令其整改或拆除,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对因违章用电而发生事故的展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为做好广交会展馆的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整个展馆安全供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结合广交会展馆需要,特制订本规定。
一、展览用电管理部门
外贸中心技术保障部(以下简称“技保部”)是广交会管理展览用电的职能部门。各交易团及参展企业,凡在筹展和展览期间需要布展施工和展出用电,应依照本手册第二部分《服务指南》办理有关用电申请手续并遵守本规定。
二、对施工和布展使用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规定
(一)选用的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二)配电开关箱内必须设置30mA漏电保护器。
(三)电线须选用ZR-BVV(难燃双塑铜芯电线)和护套电线。禁止使用绞型线(花线)和铝芯线。
(四)穿过人行地面、地毯和暗敷设在装修物内的电线须穿管(金属管,难燃塑料管)保护。
(五)金属保护管和金属构件须做电气跨接,并做安全接地。
(六)各电气回路必须有专用保护地线,并与凡可能接触漏电的金属物件相连。
(七)筒灯、石英灯要有隔热防护;广告灯箱、灯柱内须留有对流的散热孔。灯具整流器和触发器须选用消防部门检验合格产品。
(八)使用大功率发热灯具应加装防护罩(如100W以上碘钨灯)。禁止使用500W以上的大功率灯具。
(九)展位用电,须如实办理申请手续。不得随意接入展厅的电箱和插座上。不允许利用天花悬挂灯具和电线。参展用电设备申请24小时供电的,须确保无故障隐患,并设置合适可靠的保护开关。因用电设备故障或自带开关失灵导致配电开关保护动作而断电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参展企业负责。
(十)若出现展馆固定配电设施开关保护跳闸导致展位停电,应立刻通知大会电工到场处理,严禁擅自重新合闸送电。
(十一)各参展企业和施工单位要注意爱护展馆的电气设施设备,不准乱拉乱接,一经发现,即作停电处罚。由此给广交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参展单位负责赔偿。
(十二)展位内的用电器具及线路、开关等配电设施,要自觉接受大会电工检查。发现隐患,要配合整改,不得拒绝检查或借故拒不整改。
三、特装布展展位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特装布展如涉及电气安装,施工单位须具有电气安装资质,电工须持有效操作证,并凭上述有效证件到施工证办理点进行签证登记,电工和焊工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否则不允许进馆施工。
(二)电气安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和特装展位电气部分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手册第一部分第六章《布展施工管理规定》),承建商用电必须与技保部签订安全用电协议后才能施工。
(三)特装展位布展不允许遮挡或覆盖展馆的照明电箱、动力电箱、电话配线箱。如确需遮挡或覆盖,报审图组批准,但遮挡须留出宽600mm的进入通道;覆盖地井配电箱须留大于配电箱的活动盖板,并留有足够的箱前操作间距。操作间距以能打开电箱操作为衡量依据,但不得小于600mm,以便安全检查和故障处理。
四、安全责任和现场值班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装展位所属的交易团、参展商、承建施工单位要对其展位的用电安全负责,有义务认真遵守广交会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特装展位应在开幕期间留有值班电工,并将值班电工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值班地点报审图组或现场服务指挥部备案。
五、标准展位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禁私自乱拉乱接或增加照明灯具,申请的电源插座不得插接展位照明灯具。须严格在所允许的最大容量500W内使用,不得插接超出允许容量的电器设备,严禁自带插座板串接使用,违者将视为对安全供电构成隐患而作停电处理,并追究参展单位的责任。
(二)标准展位的插座统一装在展位前左右两边。
(三)广交会配置安装于展位上的所有用电设施设备,参展商不得随意拆除或移位,更不能带出展馆。
(四)展商布展完毕和每天闭馆时都应检查安装在展位内的射灯有否脱落,如发现射灯脱落应立即通知大会电工,避免灯具损坏展品。
六、展出电器样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禁止使用电热设备(如电水壶,电炉,电烫斗)。如确需展示用电,须向现场服务指挥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二)参展的展样品或设备设施需24小时供电的,须由参展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交易团签章后,到“一条龙”服务点申报办理。
七、布置展样品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所有安装的灯具与展样品等物品之间须保持300mm以上的距离。
(二)配电箱、插座要安装在明显、方便操作与检查的位置。
八、违章处理
(一)参展企业擅自拆改标准展位配置灯具或线路,私自移动灯具或展位配电箱的,大会电工将强制恢复原状,并给予因恢复原状而产生的费用2倍的处罚;造成灯具、线路或配电箱损坏、遗失的,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批评,并责令照价赔偿。
(二)不办理用电申请,私自接装用电、乱接乱拉的,将给予停止该展位用电,并按私接电器用电量两倍收费处罚。
(三)对损坏展馆电气设施设备者,将予以同等价值两倍的处罚。
(四)对不如实申报用电量,少报多用者,广交会电工有权责令其补交费用,拒不补交的按本章第八条第一款处理。影响用电安全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直至通报批评。
(五)如检查发现展位有违反广交会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安全要求、构成用电安全隐患的,一律不予该展位供电,将责令其整改或拆除,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对因违章用电而发生事故的展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