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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参展展品管理规定
来源:外贸知识网 时间:2007-12-28 21:44:44
参展展品管理规定
一、参展商品
(一)广交会展品(包括展位内摆放的产品及张贴的宣传图片、发放的资料,下同)须是参展单位或经参展单位许可由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物品),并符合以下规定:
1、由参展单位对参展展品进行登记。
2、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参展单位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统称权利证书)。
3、由供货单位提供的展品,参展单位和供货单位须在参展前签订书面展品参展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展品类别,展品参展的展位号,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条款及时效等,并附相应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二)在参展单位展位内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视为违规展品,禁止参展,并由参展单位承担责任。
1、未按《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附件1-14.1)要求,跨展区摆放的展品。
2、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无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
3、无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正本的展品。
4、不能说明来源或归属的展品。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展品。
二、展品管理
(一)参展单位负责对所属展位展品进行管理。
1、参展单位的展位负责人在广交会举办期间须携带以下展品资料:
(1)展品清单;
(2)《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情况备案清单》(附件1-14.2)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
(3)参展单位与供货单位签订的展品参展协议书(正本)。
2、广交会期间各展位负责人须每日对本展位展品进行检查,如发现来历不明的展品,要立即向所属商会和交易团书面报告,并立即撤下展台。
3、更换展位负责人,代替人须逐项核实确认展品及展品资料,并对展位展品负责。
(二)广交会期间各商/协会组织展品检查组负责检查广交会有关展区参展展品摆放情况,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报大会业务办。各交易团负责对本团参展展品进行检查。广交会业务办监督管理、保卫办予以协助配合。
三、对涉嫌违规展品查处程序及处理
(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按照《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处理(见本部分第十五章)。
(二)对跨展区摆放的展品由各相关进出口商会/协会认定,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虚打质量认证标牌的展品及其它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违规展品,由各相关进出口商会在交易团的协助下给予认定,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展品进行检查时,检查单位(检查人)应向参展单位(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出示证件。检查单位负责对检查时发现的违规情况作现场记录和现场处理,并将现场记录和处理情况于当日报广交会业务办。
(五)检查单位对展品进行检查时,参展单位(当事人)须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进行说明,并对检查记录确认签字。对拒检者,其展品视为“不能说明来源或归属的展品”,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对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单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已查明确属违规的展品,由参展单位立即自行撤下。拒不执行的,展品由广交会予以没收。
2、不能说明来源或归属的展品由广交会予以没收。
3、视情节轻重,再给予下列追加处罚:
(1)通报批评;
(2)扣减该参展单位相应展区的展位,取消其两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对性质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
(七)举报人或当事人如对处理有异议,可向广交会申诉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诉。
四、其他
(一)广交会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规行为。商标、专利、版权权益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发现其他参展单位涉嫌侵权,应及时向广交会举报。
(二)展馆内未设展位之处的参展展品视为违规展品,广交会有权进行查处。
(三)参展单位使用的样本、目录以及所有已批准在广交会上发放的刊物,对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产品宣传,须符合有关法规。编印单位亦须按有关法规进行严格审查。有关权益人如发现涉嫌侵权,应及时向广交会进行举报,由广交会进行查处。
一、参展商品
(一)广交会展品(包括展位内摆放的产品及张贴的宣传图片、发放的资料,下同)须是参展单位或经参展单位许可由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物品),并符合以下规定:
1、由参展单位对参展展品进行登记。
2、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参展单位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统称权利证书)。
3、由供货单位提供的展品,参展单位和供货单位须在参展前签订书面展品参展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展品类别,展品参展的展位号,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条款及时效等,并附相应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二)在参展单位展位内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视为违规展品,禁止参展,并由参展单位承担责任。
1、未按《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附件1-14.1)要求,跨展区摆放的展品。
2、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无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
3、无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正本的展品。
4、不能说明来源或归属的展品。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展品。
二、展品管理
(一)参展单位负责对所属展位展品进行管理。
1、参展单位的展位负责人在广交会举办期间须携带以下展品资料:
(1)展品清单;
(2)《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情况备案清单》(附件1-14.2)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
(3)参展单位与供货单位签订的展品参展协议书(正本)。
2、广交会期间各展位负责人须每日对本展位展品进行检查,如发现来历不明的展品,要立即向所属商会和交易团书面报告,并立即撤下展台。
3、更换展位负责人,代替人须逐项核实确认展品及展品资料,并对展位展品负责。
(二)广交会期间各商/协会组织展品检查组负责检查广交会有关展区参展展品摆放情况,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报大会业务办。各交易团负责对本团参展展品进行检查。广交会业务办监督管理、保卫办予以协助配合。
三、对涉嫌违规展品查处程序及处理
(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按照《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处理(见本部分第十五章)。
(二)对跨展区摆放的展品由各相关进出口商会/协会认定,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虚打质量认证标牌的展品及其它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违规展品,由各相关进出口商会在交易团的协助下给予认定,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展品进行检查时,检查单位(检查人)应向参展单位(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出示证件。检查单位负责对检查时发现的违规情况作现场记录和现场处理,并将现场记录和处理情况于当日报广交会业务办。
(五)检查单位对展品进行检查时,参展单位(当事人)须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进行说明,并对检查记录确认签字。对拒检者,其展品视为“不能说明来源或归属的展品”,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对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单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已查明确属违规的展品,由参展单位立即自行撤下。拒不执行的,展品由广交会予以没收。
2、不能说明来源或归属的展品由广交会予以没收。
3、视情节轻重,再给予下列追加处罚:
(1)通报批评;
(2)扣减该参展单位相应展区的展位,取消其两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对性质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
(七)举报人或当事人如对处理有异议,可向广交会申诉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诉。
四、其他
(一)广交会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规行为。商标、专利、版权权益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发现其他参展单位涉嫌侵权,应及时向广交会举报。
(二)展馆内未设展位之处的参展展品视为违规展品,广交会有权进行查处。
(三)参展单位使用的样本、目录以及所有已批准在广交会上发放的刊物,对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产品宣传,须符合有关法规。编印单位亦须按有关法规进行严格审查。有关权益人如发现涉嫌侵权,应及时向广交会进行举报,由广交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