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交会
- 广交会
·广交会组织机构
·广交会展位分配性和招展性展位申请与安
·广交会时间安排
·广交会证件管理规定
·广交会布展施工管理规定
·广交会展样品搬运服务管理规定
·广交会筹撤展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广交会撤换展管理规定
·广交会安全保卫规定
·广交会展馆防火规定
·广交会展馆用电安全规定
·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
·广交会参展展品管理规定
·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
·广交会宣传品管理规定
·广交会卫生保障工作
·参加广交会违约处理
·广交会铁石制品展区布、撤展管理规定
·赴广交会采访媒体记者邀请办法
·广交会办证服务指引
·广交会展览现场服务
·广交会展样品运输、仓储、搬运服务
·广交会信息与电子商务服务
·广交会采购商邀请
·广交会跨国公司采购服务
·广交会海外商会服务
·广交会查询与投诉接待
·广交会常见问题
·进口展区参展商服务指南
·广交会进口展区参展商证件服务
·广交会进口展区参展商展览现场服务
·广交会进口展区参展商特装布展施工管理
·广交会进口展区参展商标准展位布展服务
·广交会进口展区展品运输服务及约定
·广交会进口展区撤展安排及约定
·广交会进口展区参展商订房服务指南
·广交会进口展区展位使用条例
·广交会进口展区展品管理条例
·进口展区参展商参展行为规则
·广交会展位分配性和招展性展位申请与安
·广交会时间安排
·广交会证件管理规定
·广交会布展施工管理规定
·广交会展样品搬运服务管理规定
·广交会筹撤展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广交会撤换展管理规定
·广交会安全保卫规定
·广交会展馆防火规定
·广交会展馆用电安全规定
·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
·广交会参展展品管理规定
·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
·广交会宣传品管理规定
·广交会卫生保障工作
·参加广交会违约处理
·广交会铁石制品展区布、撤展管理规定
·赴广交会采访媒体记者邀请办法
·广交会办证服务指引
·广交会展览现场服务
·广交会展样品运输、仓储、搬运服务
·广交会信息与电子商务服务
·广交会采购商邀请
·广交会跨国公司采购服务
·广交会海外商会服务
·广交会查询与投诉接待
·广交会常见问题
·进口展区参展商服务指南
·广交会进口展区参展商证件服务
·广交会进口展区参展商展览现场服务
·广交会进口展区参展商特装布展施工管理
·广交会进口展区参展商标准展位布展服务
·广交会进口展区展品运输服务及约定
·广交会进口展区撤展安排及约定
·广交会进口展区参展商订房服务指南
·广交会进口展区展位使用条例
·广交会进口展区展品管理条例
·进口展区参展商参展行为规则
广交会宣传品管理规定
来源:外贸知识网 时间:2007-12-28 21:42:52
宣传品管理规定
为规范管理广交会宣传品,经商务部批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广交会宣传品,是指经广交会批准,广交会开幕期间在广交会展馆内发放,以宣传国家商务政策、外经贸改革与发展、广交会、参展企业和参展商品为主要内容,为参展商和采购商服务的外经贸类印刷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用于宣传的信息载体。
二、广交会宣传品分为三大类:(一)广交会印制的宣传品,包括《广交会通讯》、《广交会会刊》、《参展商名录》(含《国际商家篇》)、《广交会宣传光盘》、《展区指南和导向图》、“百届辉煌”丛书(是参展商了解广交会历史和现状的最好资料,详见附件1-16.1)等直接为大会服务的宣传品;(二)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广交会专刊(每个单位限一本);(三)经广交会批准进馆发放的商务部直属单位宣传品以及全国性外经贸类报纸、杂志和其他宣传资料。除上述三类外,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均不具备广交会宣传品资格。
三、广交会宣传品的发放管理由新闻中心负责。(一)所有广交会宣传品由新闻中心派专人负责,在指定地点公开供采购商和参展商自愿免费取用,不得售卖;(二)每种宣传品在广交会对外发放的数量不少于8000册;(三)宣传品须在广交会开幕前(春交会4月15日前;秋交会10月15日前)送至指定地点,并交纳适量发放工本费用(每种8000元人民币/届);(四)非广交会宣传品不得在展馆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或宣传品发放点派发,不得擅自派发至展位,更不得售卖。
四、第二、三类宣传品应在封面醒目处印上“第××届广交会宣传品”字样。未经大会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名义征集文稿和广告;不得在任何宣传品的封面及封底使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英文字样(包括简写体)和广交会徽标;不得以与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含大会各办)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联合或合作名义编印、发放宣传品。
五、广交会宣传品必须标明宣传品和编印单位名称。所选用文稿、图片,以及涉及广告、专利、版权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由编印单位承担责任。
六、第一类宣传品内容由广交会新闻中心负责审核;第二、三类宣传品由编印单位自行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五条要求严格审核,并填写审核表报广交会新闻中心备案。新闻中心有权检查,并对违规单位作出处理。
七、申报广交会宣传品资格按如下手续办理:
(一)由编印单位办理申报。
(二)申报时间:春交会2月1日前,秋交会8月1日前。
(三)申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广交会宣传品申报表(一式二份);
2、编印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书(一式一份);
3、编印单位的情况介绍(一式一份);
4、提供最近两期样刊;
5、编印单位的承诺书。包括:遵守本管理规定及大会有关规定,如违反规定接受处理;
6、新闻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第三类宣传品审批有效期为一定两届。
八、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广交会专刊之外的宣传品仅限于在本会办公室和会员企业展位发放;各交易团的宣传品仅限于在本团办公室和本团所属企业展位发放;参展企业(包括进口展区的参展企业)和服务单位的资料,仅限于在本展位发放。
九、广交会新闻中心组织专人对馆内发放的广交会宣传品的质量、内容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宣传品,一经发现,即予取缔:
(一)违反本规定擅自对外发放宣传品;
(二)编印单位申报不实,虚报,假报;
(三)出现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经商务部批准在广交会发放的其他展会招商宣传资料以及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的展会招商宣传资料,归入新闻中心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广交会休会期间,相关工作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新闻宣传处负责联络。电话:020-26082610,26082611,传真:020-26082607。
为规范管理广交会宣传品,经商务部批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广交会宣传品,是指经广交会批准,广交会开幕期间在广交会展馆内发放,以宣传国家商务政策、外经贸改革与发展、广交会、参展企业和参展商品为主要内容,为参展商和采购商服务的外经贸类印刷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用于宣传的信息载体。
二、广交会宣传品分为三大类:(一)广交会印制的宣传品,包括《广交会通讯》、《广交会会刊》、《参展商名录》(含《国际商家篇》)、《广交会宣传光盘》、《展区指南和导向图》、“百届辉煌”丛书(是参展商了解广交会历史和现状的最好资料,详见附件1-16.1)等直接为大会服务的宣传品;(二)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广交会专刊(每个单位限一本);(三)经广交会批准进馆发放的商务部直属单位宣传品以及全国性外经贸类报纸、杂志和其他宣传资料。除上述三类外,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均不具备广交会宣传品资格。
三、广交会宣传品的发放管理由新闻中心负责。(一)所有广交会宣传品由新闻中心派专人负责,在指定地点公开供采购商和参展商自愿免费取用,不得售卖;(二)每种宣传品在广交会对外发放的数量不少于8000册;(三)宣传品须在广交会开幕前(春交会4月15日前;秋交会10月15日前)送至指定地点,并交纳适量发放工本费用(每种8000元人民币/届);(四)非广交会宣传品不得在展馆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或宣传品发放点派发,不得擅自派发至展位,更不得售卖。
四、第二、三类宣传品应在封面醒目处印上“第××届广交会宣传品”字样。未经大会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名义征集文稿和广告;不得在任何宣传品的封面及封底使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英文字样(包括简写体)和广交会徽标;不得以与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含大会各办)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联合或合作名义编印、发放宣传品。
五、广交会宣传品必须标明宣传品和编印单位名称。所选用文稿、图片,以及涉及广告、专利、版权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由编印单位承担责任。
六、第一类宣传品内容由广交会新闻中心负责审核;第二、三类宣传品由编印单位自行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五条要求严格审核,并填写审核表报广交会新闻中心备案。新闻中心有权检查,并对违规单位作出处理。
七、申报广交会宣传品资格按如下手续办理:
(一)由编印单位办理申报。
(二)申报时间:春交会2月1日前,秋交会8月1日前。
(三)申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广交会宣传品申报表(一式二份);
2、编印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书(一式一份);
3、编印单位的情况介绍(一式一份);
4、提供最近两期样刊;
5、编印单位的承诺书。包括:遵守本管理规定及大会有关规定,如违反规定接受处理;
6、新闻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第三类宣传品审批有效期为一定两届。
八、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广交会专刊之外的宣传品仅限于在本会办公室和会员企业展位发放;各交易团的宣传品仅限于在本团办公室和本团所属企业展位发放;参展企业(包括进口展区的参展企业)和服务单位的资料,仅限于在本展位发放。
九、广交会新闻中心组织专人对馆内发放的广交会宣传品的质量、内容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宣传品,一经发现,即予取缔:
(一)违反本规定擅自对外发放宣传品;
(二)编印单位申报不实,虚报,假报;
(三)出现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经商务部批准在广交会发放的其他展会招商宣传资料以及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的展会招商宣传资料,归入新闻中心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广交会休会期间,相关工作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新闻宣传处负责联络。电话:020-26082610,26082611,传真:020-26082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