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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广交会违约处理
来源:外贸知识网 时间:2007-12-28 21:41:28
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参加广交会,即为接受本手册约束的意思表示;违反本手册的任何规定,即构成违约,须按本章规定接受违约处理。
一、对不按时办理《特装布展图纸申报表》的单位,不再受理其特装布展报建并不准其进场施工。
二、特装施工单位,未申报、未办理施工证而擅自进场施工的,责令停工退场,并责成其依程序办理领证手续。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装修工程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防火规定》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如不按规定使用阻燃或不燃材料和难燃电线,阻碍消防通道,圈占、阻拦消防设施,封顶不进行消防安全处理,超高等行为,由广交会检查组责令其停工整改,自签收整改通知2小时后仍不整改者,给予停电处罚;自签收整改通知8小时后仍不整改者,给予查封展位处罚,并将该单位登记备案,取消下届布展资格。
四、参展单位私接电源或私自增加照明灯具的,一经发现,即作停电处罚。并由该单位负责赔偿由此给广交会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布展单位施工时未将施工证挂放在展位醒目位置,不按《展馆防火规定》施工或超出施工证规定范围的,一经发现,给予口头警告,对警告不理会的,广交会检查组取消其施工证,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该布展单位负责。
六、布展施工单位由于服务质量、服务态度问题受到参展单位投诉,并经广交会查实的,每2次投诉予以警告1次。布展施工单位被处以3次以上(含3次)警告的,取消下届广交会布展施工资格。
七、参展单位擅自拆改标准展位及展位内配置的,给予口头警告,暂扣进馆证件,强制恢复原状,并给予因恢复原状而产生的费用的1至2倍的处罚;对造成展材损坏、遗失的,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批评,并责令照价赔偿。此外,参展商不得私自将大会配置(或增租)的展具、办公用具以及展品移出展位外使用,如违反规定,大会检查组将予以处理。
八、未经组馆商会审核批准,擅自更改展位楣板文字的,或对原标摊楣板进行任何形式覆盖的,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批评,强制恢复原状,并给予其因恢复原状产生费用的1至2倍的处罚。
九、未经广交会许可,擅自带与广交会相同的展材、展具进馆布展的,一律不得出馆。
十、锯裁展馆展材、展板的,在《广交会通讯》上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受损物原价1至2倍的处罚;在展材、展板上油漆、打钉、开洞的,照展板的原价赔偿。
十一、凡在展馆内墙壁、展板、通道柱子上用发泡胶粘贴或在标摊满贴即时贴裱底的,一经发现,给予口头警告,责令违规者恢复原状,并支付每平方米10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的清洁及维护费,同时立即取下粘贴物。
十二、凡将展样品的包装箱、包装物、纸屑等杂物存放在展位内的,一经发现,在《广交会通讯》上给予通报,并由广交会安排人员强行清理,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违规单位承担。
十三、撤展时,展位内的张贴物和特装展位的装搭物,使用单位要自行拆除、清理撤出馆外,参展单位的展样品(特别是陶瓷、器皿展区的展品)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撤出展馆,未经广交会保卫办允许,又不撤出的,当无主物处理,并在下届广交会给予通报批评,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该参展单位负责。同时,对没有按照大会规定自觉清场的参展企业(含特装施工单位)将记入黑名单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届流花路展馆第一期在10月14日8:00,琶洲展馆第一期在10月13日8:00(21.0-25.0展棚内参展企业除外),两馆第二期在10月24日12:00后仍未布展的空展位,一律由广交会没收,并由该参展单位承担一切损失。
十五、第一期在10月20日18:00(琶洲展馆第一期21.0-25.0展棚内的参展企业除外),第二期在 10月30日18:00前撤展的展位,一经发现确认,记录在案,取消其下届参展资格或扣减下届展位数量。
十六、撤展时,擅自带广交会的展材、展具及电器、通讯等各类设备、设施出馆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原价1倍的处罚。情节严重者,交保卫办处理,取消下届广交会参展、布展资格。
十七、非广交会指定的搬运人员,不得参与有偿搬运。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没收搬运人员的搬运工具及证件,并由广交会有关部门追查证件的来源。
十八、擅自使用手扶电梯运载展样品,不听劝告并损坏设施的,给予造成经济损失的2倍处罚。
十九、损坏大院内固定设施的,强令恢复原状,并承担修复的所有费用。
二十、对违章吸烟者的处罚:
(一)参展商,扣押进馆证2-3天,责令本人写出书面检讨,并由交易团领导签字后,在《广交会通讯》通报批评。
(二)临时进馆参展人员,没收进馆证。
二十一、开幕期间,对占用通道摆放展品并经多次劝告不听者,广交会没收违章摆放的展品并暂扣展位负责人的进馆证和展样品,在《广交会通讯》通报批评。
二十二、对在展位外派发资料者,除没收资料外,暂扣进馆证。
二十三、对无证进馆人员,采取补款300元后,送出广交会大院处理。
二十四、对转借进馆证的,作无证人员补款300元的处理,没收其证件,送出馆外,并追究借证人员责任。
二十五、持外勤证人员不得进入展馆二楼,违者暂扣进馆证,本人写出书面检讨,经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视情况作出处理。
二十六、对吵架者,暂扣进馆证,写出书面检讨,交所属交易团处理;对打架者,没收其进馆证,并在《广交会通讯》通报批评,取消下届参展资格。
二十七、不经同意,擅自拍摄别人展样品的,胶卷作曝光处理;对偷拿一般展样品的,责令其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没收进馆证;对偷拿贵重展样品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十八、对不服从保卫人员检查,无理取闹者,没收进馆证,送交保卫部门处理。
一、对不按时办理《特装布展图纸申报表》的单位,不再受理其特装布展报建并不准其进场施工。
二、特装施工单位,未申报、未办理施工证而擅自进场施工的,责令停工退场,并责成其依程序办理领证手续。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装修工程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防火规定》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如不按规定使用阻燃或不燃材料和难燃电线,阻碍消防通道,圈占、阻拦消防设施,封顶不进行消防安全处理,超高等行为,由广交会检查组责令其停工整改,自签收整改通知2小时后仍不整改者,给予停电处罚;自签收整改通知8小时后仍不整改者,给予查封展位处罚,并将该单位登记备案,取消下届布展资格。
四、参展单位私接电源或私自增加照明灯具的,一经发现,即作停电处罚。并由该单位负责赔偿由此给广交会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布展单位施工时未将施工证挂放在展位醒目位置,不按《展馆防火规定》施工或超出施工证规定范围的,一经发现,给予口头警告,对警告不理会的,广交会检查组取消其施工证,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该布展单位负责。
六、布展施工单位由于服务质量、服务态度问题受到参展单位投诉,并经广交会查实的,每2次投诉予以警告1次。布展施工单位被处以3次以上(含3次)警告的,取消下届广交会布展施工资格。
七、参展单位擅自拆改标准展位及展位内配置的,给予口头警告,暂扣进馆证件,强制恢复原状,并给予因恢复原状而产生的费用的1至2倍的处罚;对造成展材损坏、遗失的,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批评,并责令照价赔偿。此外,参展商不得私自将大会配置(或增租)的展具、办公用具以及展品移出展位外使用,如违反规定,大会检查组将予以处理。
八、未经组馆商会审核批准,擅自更改展位楣板文字的,或对原标摊楣板进行任何形式覆盖的,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批评,强制恢复原状,并给予其因恢复原状产生费用的1至2倍的处罚。
九、未经广交会许可,擅自带与广交会相同的展材、展具进馆布展的,一律不得出馆。
十、锯裁展馆展材、展板的,在《广交会通讯》上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受损物原价1至2倍的处罚;在展材、展板上油漆、打钉、开洞的,照展板的原价赔偿。
十一、凡在展馆内墙壁、展板、通道柱子上用发泡胶粘贴或在标摊满贴即时贴裱底的,一经发现,给予口头警告,责令违规者恢复原状,并支付每平方米10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的清洁及维护费,同时立即取下粘贴物。
十二、凡将展样品的包装箱、包装物、纸屑等杂物存放在展位内的,一经发现,在《广交会通讯》上给予通报,并由广交会安排人员强行清理,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违规单位承担。
十三、撤展时,展位内的张贴物和特装展位的装搭物,使用单位要自行拆除、清理撤出馆外,参展单位的展样品(特别是陶瓷、器皿展区的展品)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撤出展馆,未经广交会保卫办允许,又不撤出的,当无主物处理,并在下届广交会给予通报批评,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该参展单位负责。同时,对没有按照大会规定自觉清场的参展企业(含特装施工单位)将记入黑名单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届流花路展馆第一期在10月14日8:00,琶洲展馆第一期在10月13日8:00(21.0-25.0展棚内参展企业除外),两馆第二期在10月24日12:00后仍未布展的空展位,一律由广交会没收,并由该参展单位承担一切损失。
十五、第一期在10月20日18:00(琶洲展馆第一期21.0-25.0展棚内的参展企业除外),第二期在 10月30日18:00前撤展的展位,一经发现确认,记录在案,取消其下届参展资格或扣减下届展位数量。
十六、撤展时,擅自带广交会的展材、展具及电器、通讯等各类设备、设施出馆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原价1倍的处罚。情节严重者,交保卫办处理,取消下届广交会参展、布展资格。
十七、非广交会指定的搬运人员,不得参与有偿搬运。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没收搬运人员的搬运工具及证件,并由广交会有关部门追查证件的来源。
十八、擅自使用手扶电梯运载展样品,不听劝告并损坏设施的,给予造成经济损失的2倍处罚。
十九、损坏大院内固定设施的,强令恢复原状,并承担修复的所有费用。
二十、对违章吸烟者的处罚:
(一)参展商,扣押进馆证2-3天,责令本人写出书面检讨,并由交易团领导签字后,在《广交会通讯》通报批评。
(二)临时进馆参展人员,没收进馆证。
二十一、开幕期间,对占用通道摆放展品并经多次劝告不听者,广交会没收违章摆放的展品并暂扣展位负责人的进馆证和展样品,在《广交会通讯》通报批评。
二十二、对在展位外派发资料者,除没收资料外,暂扣进馆证。
二十三、对无证进馆人员,采取补款300元后,送出广交会大院处理。
二十四、对转借进馆证的,作无证人员补款300元的处理,没收其证件,送出馆外,并追究借证人员责任。
二十五、持外勤证人员不得进入展馆二楼,违者暂扣进馆证,本人写出书面检讨,经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视情况作出处理。
二十六、对吵架者,暂扣进馆证,写出书面检讨,交所属交易团处理;对打架者,没收其进馆证,并在《广交会通讯》通报批评,取消下届参展资格。
二十七、不经同意,擅自拍摄别人展样品的,胶卷作曝光处理;对偷拿一般展样品的,责令其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没收进馆证;对偷拿贵重展样品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十八、对不服从保卫人员检查,无理取闹者,没收进馆证,送交保卫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