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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进口展区展品运输服务及约定
来源:外贸知识网 时间:2007-12-28 21:27:40
广交会进口展区展品运输服务及约定
广交会推荐海程邦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保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泛联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称“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负责向参展商提供海外展品运输、办理海关、检验检疫手续及广交会琶洲展馆进口展区现场展品搬运、仓储等服务,广交会将协同中国海关、检验检疫局对展品承运商的相关服务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广交会委托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展会服务部负责展品搬运的现场管理,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展会服务部对违规搬运有监督权、处罚权。
根据中国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有关规定,本届广交会进口展区所有进口展品的进出口通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申报,按广交会属地管理办法,应在广州口岸办理展品相关的进口申报手续。从非展出地口岸进口的展品,应当在中国进境地口岸办理相关的转关手续。
参展商将进口展品运输出入境,可以选择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1、参展商委托展品承运商,采用“门对门”一站式服务,由广交会推荐的相关展品承运商提供境外上门收货、境外运输、检疫、报关入境、国内运输、仓储、展品搬运上展位、展后展品不同处置方式应办理的相关手续、清关核销、展品复运出境到参展商所在地等。
2、参展商可在当地自行选择货运公司,将展品运输到广州口岸后,再由广交会推荐的相关展品承运商接关,提供进出口通关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国内运输、仓储、展品搬运上展位、展后展品不同处置方式应办理的相关手续、清关核销、展品复运出境前境内运输等服务。
3、参展商可自行安排全程货运,则广交会推荐的相关展品承运商可为参展商提供代办展品出入境手续服务,一种是由展品承运商负责代为参展商办理展品出入境报关、清关手续及展会期间的仓储、海关监管、展品搬运服务;另一种是参展商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方式自行申报进口,缴纳相应税金后,则展品承运商只负责代办展会期间参展商的展品仓储、搬运服务。
参展商可使用国际展品ATA单证册办理展品的进出口通关手续,广交会推荐的相关展品承运商可提供协助服务。
筹撤展及展览举办期间,展馆范围内的展品搬运只能由广交会推荐的相关展品承运商承接。
展品承运商根据参展商所选择的服务类别收取相应的费用,基本费率参照相关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8),政府机构因监管需要另外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由参展商缴纳,并缴纳相应的手续费,如需特别的服务,所需费用由参展商向展品承运商自行交纳。
如有需要,请参展商与广交会推荐的四家展品承运商联系(联系方式详见《展览品运输服务指南》,可登陆广交会网站www.cantonfair.org.cn查询):
1、海程邦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56号汇隆大厦16层
电话:0086-20-87313217,87313227
传真:0086-20-87313239
网址:www.airsea.com.cn
E-MAIL:cief@airsea.com.cn
联系人:王新生 先生 方俊华 先生
2、广州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16号财富广场东塔30-32楼
电话:0086-20-38932113,38932119
传真:0086-20-38932139
网址:http://exhibition.5156.com.cn
E-MAIL:hongch@cosco-logistics.gz.cn
liangyx@cosco-logistics.gz.cn
联系人:洪重辉 先生 梁永弦 小姐
3、保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 中国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33号宜安广场2401及2414室
电话: 0086-20-28835008
传真: 0086-20-28835001
网址:www.baltrans-exhibition.com
E-MAIL: info.can@exhibition.baltrans.com
联系人: 蔡俊明 先生 李晓茵 小姐
4、泛联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中国广州市环市东路339号 广东国际大酒店主楼1110室
电话:0086-20-83310964
传真:0086-20-83310364
网址:www.agilitylogistics.com
E-MAIL:Lichen@agilitylogistics.com
联系人:陈丽斯 小姐?
参展商注意事项:
1、参展商无论选择哪一种方式将展品运入中国境内,都应该提前与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取得联络,并特别注意展品到达及报关文件的报送截止期(以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通知为准)。
参展商需提供的展览文件(所需文件要求以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通知为准)
(1)暂准进口展品报关清单[详见表格C1]
此清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中国海关)确定的清关报表, 各参展商均须无例外地填写清楚并交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
(2)致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的付运确认书[详见表格C2]
为了让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清楚每一位参展商对展品运输的要求从而作出适当的安排, 请参展商填妥此指示书并在截止期前送回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
(3) 送中国海关审查的说明书、纪念品、赠品、消耗品及现场播放的录像带、光盘、幻灯片等样本各两份预先寄往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
(4) 正本海运提单、空运主单副本及各类货运文件。
(5) 原产地正本木质烟熏消毒证书或非木质包装证书。
(6) 机械设备及高新科技产品需要提供产品说明书。
(7) 国际展品ATA单证册(参展商使用该单证册进口展品的)。
请参展商携带暂准进口展品清单、付运确认书的副本、产品原产地证明书、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手续的报关单、完税证明等到展览现场作参考用。
2、参展商须在规定期限内向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提出申请,提供所需文件及展品,参展商应如实申报,单货相符,若由于单货不符、申报不全、延误申报而造成不能顺利通关,不能按时送货,参展商应承担因自身失误引起的责任。
3、展览免税品审批:
参展商提供清单,由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在展览会备案时或开幕前向海关提出展览消耗品免税的书面申请。
免税品范围
(1)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由参展商免费提供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
②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③不适用于商业用途,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的零售包装容量的;
④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第③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2)在示范过程中被消耗或损坏的物料。
(3)布置、装饰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4)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派发的有关宣传品。
(5)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它文件。
上述范围不适用于含酒精饮料、烟叶制品及燃料。其他超出以上范围的一律征税。
4、展品的包装
所有入境的木质包装材料必须在原产地,经核准的加热处理(HT)或溴甲烷熏蒸(MB)程序处理;并在该木质包装材料的两侧烧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的专用标志。该标志必须包含(IPPC)核准的记号、国家编号、独特的生产商号码、及输出国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NPPO)指定的处理程序标记(HT,MB)。如木质包装材料上未有上述IPPC标志,或有该标志但附有害虫,该批货物将被全部销毁或退运至来源地(受监管地区:所有国家/城市,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此外,中国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旧纸箱入境,请各参展商勿以已使用过的旧纸箱作为进口展品的包装物。
展品包装不善所造成的后果, 需由参展商自行负责, 故请各参展商特别注意。
(1)外包装的防止损坏和防水
展品包装箱在长途多程运输中经反复装卸,不可避免地受到震动和碰撞。包装箱必须坚固,参展商做好充分的防水措施,以防包装被忽视而受到损坏。
纸箱不宜用来包装展品,特别是不能用来包装贵重或易损的仪器。如果展览结束后回运展品仍要使用原来的包装材料的话,参展商更应认真注意,因这些包装材料(箱板,铝箔,塑料布等),可能在开箱时已有所损坏。故此,参展商需确保有足够适当的包装材料,以用作回运。进口展区承运公司将不会免费提供包装材料。
(2)箱子的尺码, 毛重, 及地面负荷
由于集装箱或卡车运输及展馆条件, 参展商必须注意以下对每箱展品的限制:
长度 = 6000 MM; 宽度 = 2200 MM; 高度 = 2200 MM
如参展商没有预先同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联系并安排妥当,就将超限展品发往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其后果由参展商自负。
(3)重型展品
重型展品包装箱的各边板应以螺栓来接合,不要铁钉或螺钉,这样能避免损坏木箱及节省时间,特别是在撤展重新包装时。请在箱子的正反面作出清楚的标志,以便按正确方向安放。有重型展品的参展商须及早到展馆现场,以便协助重型展品的安放。如需租用吊机或铲车来安装机器, 则请以书面通知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并请提供详细的展台布置图[详见表格C3],以协助现场工作。
5、展品的开箱和再装箱
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会提供人力及机械为参展商展品开箱、安装和展会结束时的打包装箱服务,参展商必须派员亲临现场协助,特别是精密设备或重件,作业过程的风险由参展商自行负责的。展会结束时参展商未装妥的展品和未完成移交手续前离开,其展品将视作放弃物品交由海关处理,参展商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及应负的责任。
6、保险
为确保展品在运输及展览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得到赔偿,建议参展商购买全部展品的全程保险 (包括展览期间),投保范围应为全保。参展商亦可委托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代购买展品专用的保险。
7、撤展工作
在展览闭幕前, 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将于现场发给各参展商下列文件:
(1) 关于撤展工作程序的通知书;
(2) 各参展商所提交的展品清单副本;
(3) 供参展商填交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的展品处理指示书。
(4) 经核准的参展品运离展馆放行条。
展览结束当天按大会通知的时间, 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开始把空箱从存放处陆续运回展位,并协助参展商装箱及代表参展商办理清关手续。具体的安排将由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现场代表通知参展商。
会展结束时,参展商须向海关申报展品的处理方式,涉及纳税事项的应交纳相应的税金,即下列的数种情况:
①售出;②回运;③放弃/消耗;④赠送
请参展商将这些处理方式分别填写在撤展前发还的展品清单及展品处理指示书上,并在闭馆前连同展品清单交回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的现场负责人。
如果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未能收到参展商填妥的有关文件,则可将展品暂存直至收到参展商的明确指示,由此产生的费用亦将由参展商承担。
在撤展和报关时,参展商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海关的下列规定:
——回运和售出的展品, 必须准确清楚地每一箱分别申报;
——除所申报的回运展品外,回运箱内绝不能放入私人物品(如行李,在国内购买的纪念品等)。
违反上述规定,会受到海关的没收和罚款的处分。
参展商在未填交上述文件,办好清关手续及移交好展品之前,请勿提前自行离去。当有关文件呈交海关及各运输部门并移交展品后,参展商不能更改展品的处理方式。
展品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长复运出境期限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8、中国海关接受参展商使用ATA单证册办理进口展品进出口通关手续,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应受进口限制的物品、展览会期间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它海关认为需要审查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先办理检验或批准手续。
特别提醒:
参展商与该展品承运商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安排纯属双方之间的合约,如发生展品损毁等任何意外或纠纷,双方应循法律途径解决,广交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参展商对该展品承运商的服务不满意,可向广交会投诉,广交会将尽力协助参展商解决。服务及投诉电话:0086-20-89130080,传真:0086-20-89129259,89130089,89131168。
广交会推荐海程邦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保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泛联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称“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负责向参展商提供海外展品运输、办理海关、检验检疫手续及广交会琶洲展馆进口展区现场展品搬运、仓储等服务,广交会将协同中国海关、检验检疫局对展品承运商的相关服务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广交会委托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展会服务部负责展品搬运的现场管理,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展会服务部对违规搬运有监督权、处罚权。
根据中国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有关规定,本届广交会进口展区所有进口展品的进出口通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申报,按广交会属地管理办法,应在广州口岸办理展品相关的进口申报手续。从非展出地口岸进口的展品,应当在中国进境地口岸办理相关的转关手续。
参展商将进口展品运输出入境,可以选择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1、参展商委托展品承运商,采用“门对门”一站式服务,由广交会推荐的相关展品承运商提供境外上门收货、境外运输、检疫、报关入境、国内运输、仓储、展品搬运上展位、展后展品不同处置方式应办理的相关手续、清关核销、展品复运出境到参展商所在地等。
2、参展商可在当地自行选择货运公司,将展品运输到广州口岸后,再由广交会推荐的相关展品承运商接关,提供进出口通关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国内运输、仓储、展品搬运上展位、展后展品不同处置方式应办理的相关手续、清关核销、展品复运出境前境内运输等服务。
3、参展商可自行安排全程货运,则广交会推荐的相关展品承运商可为参展商提供代办展品出入境手续服务,一种是由展品承运商负责代为参展商办理展品出入境报关、清关手续及展会期间的仓储、海关监管、展品搬运服务;另一种是参展商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方式自行申报进口,缴纳相应税金后,则展品承运商只负责代办展会期间参展商的展品仓储、搬运服务。
参展商可使用国际展品ATA单证册办理展品的进出口通关手续,广交会推荐的相关展品承运商可提供协助服务。
筹撤展及展览举办期间,展馆范围内的展品搬运只能由广交会推荐的相关展品承运商承接。
展品承运商根据参展商所选择的服务类别收取相应的费用,基本费率参照相关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8),政府机构因监管需要另外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由参展商缴纳,并缴纳相应的手续费,如需特别的服务,所需费用由参展商向展品承运商自行交纳。
如有需要,请参展商与广交会推荐的四家展品承运商联系(联系方式详见《展览品运输服务指南》,可登陆广交会网站www.cantonfair.org.cn查询):
1、海程邦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56号汇隆大厦16层
电话:0086-20-87313217,87313227
传真:0086-20-87313239
网址:www.airsea.com.cn
E-MAIL:cief@airsea.com.cn
联系人:王新生 先生 方俊华 先生
2、广州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16号财富广场东塔30-32楼
电话:0086-20-38932113,38932119
传真:0086-20-38932139
网址:http://exhibition.5156.com.cn
E-MAIL:hongch@cosco-logistics.gz.cn
liangyx@cosco-logistics.g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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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 中国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33号宜安广场2401及2414室
电话: 0086-20-28835008
传真: 0086-20-28835001
网址:www.baltrans-exhibition.com
E-MAIL: info.can@exhibition.baltrans.com
联系人: 蔡俊明 先生 李晓茵 小姐
4、泛联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中国广州市环市东路339号 广东国际大酒店主楼1110室
电话:0086-20-83310964
传真:0086-20-83310364
网址:www.agilitylogistics.com
E-MAIL:Lichen@agilitylogistics.com
联系人:陈丽斯 小姐?
参展商注意事项:
1、参展商无论选择哪一种方式将展品运入中国境内,都应该提前与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取得联络,并特别注意展品到达及报关文件的报送截止期(以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通知为准)。
参展商需提供的展览文件(所需文件要求以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通知为准)
(1)暂准进口展品报关清单[详见表格C1]
此清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中国海关)确定的清关报表, 各参展商均须无例外地填写清楚并交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
(2)致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的付运确认书[详见表格C2]
为了让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清楚每一位参展商对展品运输的要求从而作出适当的安排, 请参展商填妥此指示书并在截止期前送回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
(3) 送中国海关审查的说明书、纪念品、赠品、消耗品及现场播放的录像带、光盘、幻灯片等样本各两份预先寄往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
(4) 正本海运提单、空运主单副本及各类货运文件。
(5) 原产地正本木质烟熏消毒证书或非木质包装证书。
(6) 机械设备及高新科技产品需要提供产品说明书。
(7) 国际展品ATA单证册(参展商使用该单证册进口展品的)。
请参展商携带暂准进口展品清单、付运确认书的副本、产品原产地证明书、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手续的报关单、完税证明等到展览现场作参考用。
2、参展商须在规定期限内向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提出申请,提供所需文件及展品,参展商应如实申报,单货相符,若由于单货不符、申报不全、延误申报而造成不能顺利通关,不能按时送货,参展商应承担因自身失误引起的责任。
3、展览免税品审批:
参展商提供清单,由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在展览会备案时或开幕前向海关提出展览消耗品免税的书面申请。
免税品范围
(1)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由参展商免费提供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
②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③不适用于商业用途,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的零售包装容量的;
④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第③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2)在示范过程中被消耗或损坏的物料。
(3)布置、装饰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4)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派发的有关宣传品。
(5)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它文件。
上述范围不适用于含酒精饮料、烟叶制品及燃料。其他超出以上范围的一律征税。
4、展品的包装
所有入境的木质包装材料必须在原产地,经核准的加热处理(HT)或溴甲烷熏蒸(MB)程序处理;并在该木质包装材料的两侧烧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的专用标志。该标志必须包含(IPPC)核准的记号、国家编号、独特的生产商号码、及输出国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NPPO)指定的处理程序标记(HT,MB)。如木质包装材料上未有上述IPPC标志,或有该标志但附有害虫,该批货物将被全部销毁或退运至来源地(受监管地区:所有国家/城市,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此外,中国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旧纸箱入境,请各参展商勿以已使用过的旧纸箱作为进口展品的包装物。
展品包装不善所造成的后果, 需由参展商自行负责, 故请各参展商特别注意。
(1)外包装的防止损坏和防水
展品包装箱在长途多程运输中经反复装卸,不可避免地受到震动和碰撞。包装箱必须坚固,参展商做好充分的防水措施,以防包装被忽视而受到损坏。
纸箱不宜用来包装展品,特别是不能用来包装贵重或易损的仪器。如果展览结束后回运展品仍要使用原来的包装材料的话,参展商更应认真注意,因这些包装材料(箱板,铝箔,塑料布等),可能在开箱时已有所损坏。故此,参展商需确保有足够适当的包装材料,以用作回运。进口展区承运公司将不会免费提供包装材料。
(2)箱子的尺码, 毛重, 及地面负荷
由于集装箱或卡车运输及展馆条件, 参展商必须注意以下对每箱展品的限制:
长度 = 6000 MM; 宽度 = 2200 MM; 高度 = 2200 MM
如参展商没有预先同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联系并安排妥当,就将超限展品发往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其后果由参展商自负。
(3)重型展品
重型展品包装箱的各边板应以螺栓来接合,不要铁钉或螺钉,这样能避免损坏木箱及节省时间,特别是在撤展重新包装时。请在箱子的正反面作出清楚的标志,以便按正确方向安放。有重型展品的参展商须及早到展馆现场,以便协助重型展品的安放。如需租用吊机或铲车来安装机器, 则请以书面通知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并请提供详细的展台布置图[详见表格C3],以协助现场工作。
5、展品的开箱和再装箱
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会提供人力及机械为参展商展品开箱、安装和展会结束时的打包装箱服务,参展商必须派员亲临现场协助,特别是精密设备或重件,作业过程的风险由参展商自行负责的。展会结束时参展商未装妥的展品和未完成移交手续前离开,其展品将视作放弃物品交由海关处理,参展商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及应负的责任。
6、保险
为确保展品在运输及展览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得到赔偿,建议参展商购买全部展品的全程保险 (包括展览期间),投保范围应为全保。参展商亦可委托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代购买展品专用的保险。
7、撤展工作
在展览闭幕前, 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将于现场发给各参展商下列文件:
(1) 关于撤展工作程序的通知书;
(2) 各参展商所提交的展品清单副本;
(3) 供参展商填交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的展品处理指示书。
(4) 经核准的参展品运离展馆放行条。
展览结束当天按大会通知的时间, 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开始把空箱从存放处陆续运回展位,并协助参展商装箱及代表参展商办理清关手续。具体的安排将由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现场代表通知参展商。
会展结束时,参展商须向海关申报展品的处理方式,涉及纳税事项的应交纳相应的税金,即下列的数种情况:
①售出;②回运;③放弃/消耗;④赠送
请参展商将这些处理方式分别填写在撤展前发还的展品清单及展品处理指示书上,并在闭馆前连同展品清单交回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的现场负责人。
如果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未能收到参展商填妥的有关文件,则可将展品暂存直至收到参展商的明确指示,由此产生的费用亦将由参展商承担。
在撤展和报关时,参展商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海关的下列规定:
——回运和售出的展品, 必须准确清楚地每一箱分别申报;
——除所申报的回运展品外,回运箱内绝不能放入私人物品(如行李,在国内购买的纪念品等)。
违反上述规定,会受到海关的没收和罚款的处分。
参展商在未填交上述文件,办好清关手续及移交好展品之前,请勿提前自行离去。当有关文件呈交海关及各运输部门并移交展品后,参展商不能更改展品的处理方式。
展品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长复运出境期限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8、中国海关接受参展商使用ATA单证册办理进口展品进出口通关手续,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应受进口限制的物品、展览会期间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它海关认为需要审查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先办理检验或批准手续。
特别提醒:
参展商与该展品承运商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安排纯属双方之间的合约,如发生展品损毁等任何意外或纠纷,双方应循法律途径解决,广交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参展商对该展品承运商的服务不满意,可向广交会投诉,广交会将尽力协助参展商解决。服务及投诉电话:0086-20-89130080,传真:0086-20-89129259,89130089,8913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