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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进口展区展品管理条例
来源:外贸知识网 时间:2007-12-28 21:24:41
广交会进口展区展品管理条例
1、中国海关将进口展品列入暂准进出境货物,展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属中国海关监管的进口展品包括下列货物、物品:
(1) 本届广交会进口展区展示的货物;
(2) 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进口物品;
(3) 境外参展商设置临时展台而进口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4) 供展品做示范宣传而进口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5)其他用于展示的进口物品。
2、广州海关是本届广交会进口展区展品的主管海关。广交会举办期间,广州海关对进口展区展品实行口岸转关、展出地申报查验的集中监管方式。原则上,各参展商应在广州海关办理展品进口申报手续;非从广州海关进口的展品,应当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3、本届广交会进口展区展品将享受免领进口许可证、免交进口关税和其它税费,以及免于担保的特别待遇,中国海关要求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及海外参展商对每一件进口展品负责,对其进行担保。敬请各海外参展商严格遵守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1)未经中国海关同意,展品不得在中国境内出售或赠送,参展商不得擅自将展品带出展馆。
(2)经中国海关批准同意在中国境内出售或免费赠送给公司、个人的入境参展展品,撤展后由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协助按中国海关规定的一般货物的永久进口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手续,并交纳关税等税收;但属中国强制认证或严格控制的进口展品(可登陆广交会网站www.cantonfair.org.cn在《展览品运输服务指南》中查询, 或直接向四家展品承运商索取详细的资料),未办妥进口手续之前,参展商不得将展品擅自移出展馆或中国海关指定的监管仓库。留购、赠送的服务费率等同回程服务费率,而由此产生的有关税项,运输费用及监管仓库费用等均需要另行收取。
(3)弃置的展品必须提前向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申报,撤展时参展商不得随意处置,应送交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转交中国海关处置。
(4)广交会在此提醒参展商妥善保管好展品,任何遗失或损毁的进口展品有可能仍须向中国海关交纳关税。
(5)除已办妥进口手续的展品、弃置的展品、经中国海关批准的免费礼品或宣传品外,其他参展展品在撤展后应打好包,交给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统一搬运至中国海关指定的监管地点,统一办理回运出境手续。
4、展出或者使用的宣传品和技术数据,包括电影片、幻灯片、录音带、录像带、唱片、光盘、照片、地图、说明书、广告等,展出单位应当事先送交广州海关,审查同意后,始得使用。在未经海关审查同意前,参展商不能发放或使用这些物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不得展出或使用,并由海关根据情况予以没收、退运出境或责令参展商更改后使用。
5、根据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暂准进出境的货物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动物、水果类展品需经检疫合格后才可入境)。检验不收任何费用,检疫则按检疫的种类与要求收取一定费用,相关的收费按国家颁布的标准执行。参展商持国际展品ATA单证册办理进口货物出入境的,在检验检疫方面未有豁免或优待的政策。
6、境外动植物、食品类的展品在进境前必须得到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批准才可进口,参展商必须在进口前20天把有关展品/样本/展品清单提供给展品承运商以提交中国有关部门审批。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本次广交会进口展区展品检验检疫直接管辖机构。
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属于禁止出入境、禁止随身携带或通过邮寄出入境的物品,有关需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出境展品目录及具备的条件,办理相关手续需提供的有关文件及资料等,可登陆广交会网站www.cantonfair.org.cn在《展览品运输服务指南》中查询, 或直接向广交会推荐的展品承运商索取详细的资料。
7、展览现场发现参展的农产品类展品存在明显不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而带有安全隐患的,参展商必须立即进行彻底消杀,并按规定送到广州市政环卫行政部门指定的填埋场深埋或焚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参展商自行负责。
8、参展商只允许在展位内展出《参展合同》约定或经广交会书面同意备案的参展展品,并携带或向广交会提交以下文件备查:
(1)展出产品须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生产,且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2)筹展时间进馆布展前,必须向组展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出示所有展品的海关清单或ATA单证册等原件,并提交相关复印件后,方能进馆布展。如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组展单位有权阻止参展商进馆布展,损失一概由参展商承担。
(3)凡是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及质量认证的参展展品,应携带《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情况备案清单》(请填写表格D1)及附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
(4)非参展商直接生产的展品,应与供货商签订允许其参展的协议书。
9、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展品,均视为违约展品,均按违约处理。
(1)超出《参展合同》约定或经广交会书面同意备案的参展展品范围的展品。
(2)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及质量认证的展品,无提供合法权利证书。
(3)非参展商直接生产的展品,无法提供供货商允许其参展的协议书。
(4)按中国法律法规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展品而未经检验检疫的。
(5)未经中国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在展会期间提供试销、试吃的展品。
(6)其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展品。
10、所有参展展品不得在展馆内销售。
11、参展商不得在展馆内以任何形式陈列、展示、宣传任何其它展览会的资料及为该展览会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活动,除非已事先征得广交会书面同意。
1、中国海关将进口展品列入暂准进出境货物,展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属中国海关监管的进口展品包括下列货物、物品:
(1) 本届广交会进口展区展示的货物;
(2) 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进口物品;
(3) 境外参展商设置临时展台而进口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4) 供展品做示范宣传而进口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5)其他用于展示的进口物品。
2、广州海关是本届广交会进口展区展品的主管海关。广交会举办期间,广州海关对进口展区展品实行口岸转关、展出地申报查验的集中监管方式。原则上,各参展商应在广州海关办理展品进口申报手续;非从广州海关进口的展品,应当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3、本届广交会进口展区展品将享受免领进口许可证、免交进口关税和其它税费,以及免于担保的特别待遇,中国海关要求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及海外参展商对每一件进口展品负责,对其进行担保。敬请各海外参展商严格遵守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1)未经中国海关同意,展品不得在中国境内出售或赠送,参展商不得擅自将展品带出展馆。
(2)经中国海关批准同意在中国境内出售或免费赠送给公司、个人的入境参展展品,撤展后由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协助按中国海关规定的一般货物的永久进口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手续,并交纳关税等税收;但属中国强制认证或严格控制的进口展品(可登陆广交会网站www.cantonfair.org.cn在《展览品运输服务指南》中查询, 或直接向四家展品承运商索取详细的资料),未办妥进口手续之前,参展商不得将展品擅自移出展馆或中国海关指定的监管仓库。留购、赠送的服务费率等同回程服务费率,而由此产生的有关税项,运输费用及监管仓库费用等均需要另行收取。
(3)弃置的展品必须提前向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申报,撤展时参展商不得随意处置,应送交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转交中国海关处置。
(4)广交会在此提醒参展商妥善保管好展品,任何遗失或损毁的进口展品有可能仍须向中国海关交纳关税。
(5)除已办妥进口手续的展品、弃置的展品、经中国海关批准的免费礼品或宣传品外,其他参展展品在撤展后应打好包,交给进口展区展品承运商统一搬运至中国海关指定的监管地点,统一办理回运出境手续。
4、展出或者使用的宣传品和技术数据,包括电影片、幻灯片、录音带、录像带、唱片、光盘、照片、地图、说明书、广告等,展出单位应当事先送交广州海关,审查同意后,始得使用。在未经海关审查同意前,参展商不能发放或使用这些物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不得展出或使用,并由海关根据情况予以没收、退运出境或责令参展商更改后使用。
5、根据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暂准进出境的货物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动物、水果类展品需经检疫合格后才可入境)。检验不收任何费用,检疫则按检疫的种类与要求收取一定费用,相关的收费按国家颁布的标准执行。参展商持国际展品ATA单证册办理进口货物出入境的,在检验检疫方面未有豁免或优待的政策。
6、境外动植物、食品类的展品在进境前必须得到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批准才可进口,参展商必须在进口前20天把有关展品/样本/展品清单提供给展品承运商以提交中国有关部门审批。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本次广交会进口展区展品检验检疫直接管辖机构。
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属于禁止出入境、禁止随身携带或通过邮寄出入境的物品,有关需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出境展品目录及具备的条件,办理相关手续需提供的有关文件及资料等,可登陆广交会网站www.cantonfair.org.cn在《展览品运输服务指南》中查询, 或直接向广交会推荐的展品承运商索取详细的资料。
7、展览现场发现参展的农产品类展品存在明显不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而带有安全隐患的,参展商必须立即进行彻底消杀,并按规定送到广州市政环卫行政部门指定的填埋场深埋或焚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参展商自行负责。
8、参展商只允许在展位内展出《参展合同》约定或经广交会书面同意备案的参展展品,并携带或向广交会提交以下文件备查:
(1)展出产品须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生产,且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2)筹展时间进馆布展前,必须向组展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出示所有展品的海关清单或ATA单证册等原件,并提交相关复印件后,方能进馆布展。如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组展单位有权阻止参展商进馆布展,损失一概由参展商承担。
(3)凡是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及质量认证的参展展品,应携带《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情况备案清单》(请填写表格D1)及附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
(4)非参展商直接生产的展品,应与供货商签订允许其参展的协议书。
9、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展品,均视为违约展品,均按违约处理。
(1)超出《参展合同》约定或经广交会书面同意备案的参展展品范围的展品。
(2)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及质量认证的展品,无提供合法权利证书。
(3)非参展商直接生产的展品,无法提供供货商允许其参展的协议书。
(4)按中国法律法规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展品而未经检验检疫的。
(5)未经中国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在展会期间提供试销、试吃的展品。
(6)其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展品。
10、所有参展展品不得在展馆内销售。
11、参展商不得在展馆内以任何形式陈列、展示、宣传任何其它展览会的资料及为该展览会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活动,除非已事先征得广交会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