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规定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施条例
·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估价
·世界贸易组织的互惠原则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海关商品估价公约(布鲁塞尔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新估价法规
·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
·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
·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
·不同阀门不同标准 最近国家标准计划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检疫法
批准时间:1998-04-06
实施时间:1998-04-06
发布时间:1998-04-06
失效日期:
制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公告9805305期(总第23期)
中文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中国]
外文名称:
内容:
1998年4月6日国税发[199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中国集装箱工业协会《关于解决国际海运集装箱出口报关、材料核销问题的函》(中集协[1997]12号)称,由于新造集装箱是在需方指定堆场交货结算,在其出口时不是作为一般货物报关,而是作为包装物和运输工具随货物一起出口。海关以集装箱送至堆场并验核相关单据后,办理核销并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因无法填写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和离境日期,税务机关不办理退税。因此,中国集装箱协会要求对出口集装箱报关单的出具及退税问题予以解决。经研究,考虑到集装箱出口方式的特殊性,现对企业生产出口集装箱办理退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海关对用于出口的新造集装箱,在生产企业按规定运抵指定堆场并持有关单证办理报关和出口核销手续后,可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报关单不填写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和离境日期,仅注明堆场名称。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凭海关签发的上述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和其它退税凭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集装箱退税手续。
三、对1998年以前已出口的集装箱,企业可持有关单证一次性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和其它退税凭证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1998年以前已出口集装箱退税专用报关单时间截止到199810月30日。